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鄂科技发社[2007]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旨在积极探索创新医学科研的机制,集成优势资源,支持建设若干机制灵活、高效,集临床诊疗、科研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加快医疗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培养造就一支技术高超、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推动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或重要影响的特色医疗品牌,全面提升我省临床医学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第三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具有雄厚科技实力和良好设施条件的省内大型医院组建。鼓励多家单位集成优势,联合组建医学临床研究中心。
第四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加强诊疗技术的创新和规范化研究。根据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方向,选择重点诊疗病种,开展重点诊疗病种方法学研究,前沿性新技术、多学科融合技术研究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优化诊疗方案,制定诊疗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针对社区、农村常见、多发病,开展先进、适宜防治技术的筛选推广研究;充分发挥在本学科(领域)的人才、技术优势,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指导和推动社区、农村疾病防治与卫生保健网络的发展,促进先进医疗卫生技术的广泛应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三)建设开放式研究服务平台。完善中心硬件建设,探索建立开放、流动、高效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临床合作与交流,研究、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学术和诊疗水平。
(四)加强人才队伍培养。积极培养和引进与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设更趋合理的学科团队。同时,充分发挥中心在本学科(领域)的技术和条件优势,积极为地方培养相关的高层次人才。
(五)全面了解、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言献策,提供咨询参考意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组建规划;制定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审查和批准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组建;组织进行医学临床研究中心运行中的定期考评,以及建成后的验收认证等。
第六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由组建单位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决定中心的组建模式和人事任免;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提供中心建设运行所必需的条件保障等。对于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的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原则上,应成立主要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职能。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凡申请承担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一批省级以上的重点医学临床研究任务,在学术影响和医疗技术方面位居国内前列。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诊疗和护理等方面人才队伍,以保证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基本具备医学临床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和病例数;有必要的研究试验设备和分析检测仪器。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承担必要的匹配资金。
(五)拥有创新意识强、高效能干、管理科学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第八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立项基本程序是: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填报申请文件及《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申请材料;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组建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组建对象。
第九条 确定为组建对象的依托单位需填报《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依托单位应成为中心的坚强后盾,从组织措施及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确保中心组建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团结、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同时,根据需要,中心可设立由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重点项目等提供咨询论证,但不直接干预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主要是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数量由依托单位自行确定。同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参与中心研究工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十三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在建设、运行期间,省科技厅、省卫生厅主要以项目形式予以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承担有关的医学临床研究任务;中心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承担相关的重点研究任务,中心组织申报的国家项目,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给予优先推荐和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中心建设下拨的项目经费,应单独设帐、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实现中心建设目标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购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等,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科技厅、省卫生厅提交阶段组建进展或运行总结报告。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不定期对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发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五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六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投入运行后,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组织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评。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医学临床研究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啊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积分制评价需求
湖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积分评价表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计分单位 | 分值 | 数量 | 得分 | |
一、人才队伍 | 1.教授、主任医师(或相对应专家学者) | 每名 | 3 | |||
2.副教授、副主任医师(或相对应专家学者) | 每名 | 2 | ||||
3.博士学位以上人员 | 每名 | 1 | ||||
以下为人才队伍的加分项(每位专家人才计划仅加分一次,中心成员出任行业协会职务的可另加分) | ||||||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 每名 | 20 | ||||
2.国家级创新群体 | 每个 | 20 | ||||
3.中组部千人计划、国家杰青、长江学者、中组部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 | 每名 | 15 | ||||
4.中组部青年千人、国家优青 | 每名 | 8 | ||||
5.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 | 每名 | 5 | ||||
6.青年长江学者、青年拔尖人才 | 每名 | 5 | ||||
7.其他部委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 | 每名 | 2 | ||||
8.在聘外籍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 | 每名 | 50 | ||||
9.在聘外籍外国科学院士 | 每名 | 15 | ||||
10.在聘外籍专家学者 | 每名 | 10 | ||||
11.中心固定工作人员出任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等职务 | 每名 | 会长、理事长3分,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2分,副秘书长、常务理事1分 | ||||
二、研究条件 | 1.依托单位考核期主营业务收入 | 20亿元及以下 | 3 | |||
(20亿元以上)每亿元 | 1 | |||||
2.考核期依托单位当年对中心的经费投入 | 每100万元 | 1 | ||||
3.中心拥有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国医大师工作站 | 每个 | 3 | ||||
4.中心拥有独立研究场所面积 | 2000平方米及以下 | 2 | ||||
(2000平方米以上)每500平方米 | 1 | |||||
5.中心拥有研究用仪器设备总值 | 1000万元及以下 | 5 | ||||
(1000万元以上)每1000万元 | 1 | |||||
6.考核期中心与国外研究机构合作项目数 | 每10个 | 1 | ||||
7.考核期中心建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的生物样本库 | 每个 | 5 | ||||
8.考核期中心建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的临床医疗数据库、GCP平台 | 每个 | 1 | ||||
9.考核期中心协同网络中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数量 | 每10个 | 1 | ||||
10.考核期中心协同网络中县级等基层医疗机构数量 | 每10个 | 1 | ||||
三、研究成果 | 1.考核期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 | 每个 | 3 | |||
2.考核期获得的国际发明专利 | 每件 | 5 | ||||
3.考核期获得的新药临床试验批件 | 每个 | 5 | ||||
4.考核期获得的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 | 每个 | 一类新药每个30分,其他每个15分 | ||||
5.考核期获得的软件著作权 | 每项 | 1 | ||||
6.考核期中心协同研究队列数量 | 每件 | 2 | ||||
7.考核期牵头和参与多中心研究 | 每项 | 1 | ||||
8.考核期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项目数 | 每项 | 一类新药每项20分,其他每项10分 | ||||
9.考核期制定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 | 牵头制定每项 | 20 | ||||
参与制定每项 | 10 | |||||
10.考核期中心成员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 | 每项 | 3 | ||||
11.考核期中心成员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 | 每项 | 1(不含中心成员牵头承担的项目) | ||||
12.考核期中心成员牵头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数 | 每项 | 8 | ||||
13.考核期中心成员参与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数 | 每项 | 4(不含中心成员牵头承担的项目) | ||||
14.考核期中心成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 每个 | 排名前五位分别计分20、10、5、2、1分 | ||||
15.考核期中心成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每个 | 排名前五位分别计分15、5、3、2、1分 | ||||
16.考核期发表论文数(论文必须标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只计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中心固定人员的论文;SCI论文分区按照中科院分区。) | 每篇 | SCI 1区收录,5分;SCI 2区收录,3分;Nature/Science/Cell收录,10分 | ||||
每篇(每一类最多可计分20篇,20篇以上不再计入分数) | SCI 3/4区收录,2分;EI收录,1分;ISTP收录,1分;国家核心期刊收录,1分; | |||||
17.考核期中心成员出版相关专著 | 每本 | 1 | ||||
18.考核期中心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 每次 | 3 | ||||
19.考核期中心成员在国际学术会议做邀请报告 | 每人次 | 1 | ||||
四、公共服务 | 1.考核期中心适宜技术推广情况 | 每项 | 5 | |||
2.考核期中心培训基层医疗人员情况 | 每百人次 | 8 | ||||
3.考核期中心远程医疗指导单位、健康扶贫点数量 | 每个 | 2 | ||||
4.中心构建远程信息化医疗平台并运行 | / | 8 | ||||
5.考核期中心专家到县级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人次 | 每5人次 | 2(同一专家在基层服务一天为1人次,服务两天为2人次,以此类推) | ||||
5.考核期中心专家到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人次 | 每人次 | 2(同一专家在基层服务一天为1人次,服务两天为2人次,以此类推) | ||||
7.考核期中心开展科学普及情况(书籍、报刊、APP、网站) | 每5篇 | 1 | ||||
8.考核期中心研发设备对外服务总机时率 | 每10个百分点 | 1 | ||||
9.价值5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数量 | 每台/套 | 1 | ||||
前四项积分小计 | ||||||
五、发展前景 | 1.考核期前四项在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排位进位数 | 每位 | 5 | |||
2.考核期前四项新增积分数 | 每10分 | 2 | ||||
积分合计 |
以下信息表中“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均简称为“中心”,下文中所有文件应需填写文号、文件名、发文单位。
中心基本信息
中心名称 | 成立时间 | ||
依托单位名称 | 依托单位地址 | ||
所在地区 | 具体到所在县市 | ||
疾病领域或 临床专科 | 参考GB/T 14396-2016疾病分类与代码/临床专科分类代码 | ||
中心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
手机 | 办公电话 | ||
电子邮箱 |
填报人基本信息
填报人 | 身份证号 | ||
手机 | 办公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是否中心正式人员 | 担任中心职务 |
一、人才队伍
(一)人员基本信息表(除外籍专家学者外均需填写)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证件号码 | |||
职称 | 1.正高级职称:□教授□主任医师□其他(应手动填写) 2.副高级职称:□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其他(应手动填写) 3.博士学位以上人员 (以上选项为单选) | 职称(学位)证书编号 | 取得职称(学位)时间 | ||
研究方向 | 参考学科分类与代码 | ||||
人才称号(可多选) |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创新群体□中组部千人计划□国家杰青□长江学者□中组部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中组部青年千人□国家优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青年长江学者□青年拔尖人才□其他部委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 |
勾选人才称号的填写如下对应表格:
(同一位专家,即使勾选了多个人才称号,也只能填报一次下表1-4的加分项,在填报加分项前应进行提示)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院士证书编号 | 颁发时间 | ||
批复部门 | 批复文件名 | ||
批复文件号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院士数据库,自动比对 |
2.国家创新群体
项目立项时间 |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批复部门 | |||
批复文件名 | 批复文件号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人才数据库,自动比对 |
3.中组部千人计划、国家杰青、长江学者、中组部万人计(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中组部青年千人、国家优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青年长江学者、青年拔尖人才
人才计划名称 | 入选时间 | ||
批复部门 | |||
批复文件名 | 批复文件号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人才数据库,自动比对 |
4.其他部委人才计划入选者
人才计划名称 | 入选时间 | ||
批复部门 | |||
批复文件名 | 批复文件号 |
(二)在聘外籍专家学者信息表
1.在聘外籍诺贝尔奖获得者
专家姓名 | 国籍 | ||
护照号码 | 诺贝尔奖类别 | 物理、化学、生理学或医学 | |
研究方向 | 参考学科分类与代码 | ||
在国外工作机构 | 获诺贝尔科学奖时间 | (精确到年即可) | |
签订聘用协议/发放聘书部门 | □依托单位 □中心 | 聘用起止时间 | |
佐证材料 | 聘书影印件 |
2.在聘外籍外国科学院院士
专家姓名 | 国籍 | ||
护照号码 | 研究方向 | 参考学科分类与代码 | |
所在外国科学院名称 | 入选时间 | (精确到年即可) | |
签订聘用协议/发放聘书部门 | □依托单位 □中心 | 聘用起止时间 | |
佐证材料 | 聘书影印件 |
3.在聘外籍专家学者
专家姓名 | 国籍 | ||
护照号码 | 研究方向 | 参考学科分类与代码 | |
在国外工作机构 | |||
职称 | 职称获批时间 | (精确到年即可) | |
签订聘用协议/发放聘书部门 | □依托单位 □中心 | 聘用起止时间 | |
佐证材料 | 职称证明材料影印件 |
(三)行业协会职务
1.出任国家级行业协会职务
姓名 | 行业协会名称 | ||
出任职务 |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 职务任命文件名 | |
发文单位 | 文件下达日期 | (到月即可) | |
佐证材料 | 任命文件聘书 |
二、研发条件
1.依托单位考核期主营业务收入信息表
年份 | 销售收入 | ||
审计单位 | 审计时间 | ||
审计人 | 审计报告编号 | ||
佐证材料 | 提供年度审计报告首页和审计意见页影印件 |
2.依托单位当年对中心的经费投入信息表
年份 | 投入总额 | ||
佐证材料 | 提供单位盖章的经费投入证明 |
3.中心拥有独立研究场所面积
研究场所地址 | 具体到楼栋房间号 | 研究场所面积 | |
佐证材料 | 提供单位盖章的场地平面图 |
4.拥有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信息表
类型 | □博士后工作站 □博士后流动站 | 工作站/流动站名称 | |
批复时间 | 批复部门 | ||
批复文件名 | 批复文件号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相应数据库,自动比对 |
5.拥有院士专家工作站信息表
工作站名称 | |||
批复时间 | 批复部门 | ||
批复文件名 | 批复文件号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相应数据库,自动比对 |
6.拥有国医大师工作站信息表
工作站名称 | |||
批复时间 | 批复部门 | ||
批复文件名 | 批复文件号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相应数据库,自动比对 |
7.中心拥有的仪器设备信息表
(每台仪器设备填一张表,如可与省仪器协作网数据共享,应向填报人自动提交相应数据,并在填报人核对后提交;对于未列入省仪器协作网的,应保留手动填报选项,待填报后自动汇总至省仪器协作网)
仪器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
购置日期 | 原值 | ||
品牌 | 单位内编码 | ||
上一年度对外服务机时数 |
8.考核期与国外研究机构合作项目信息表
合作项目名称 | 外方合作单位 | ||
合作国家 | 合作周期 | (从XX年X月-XX年X月) | |
中心方项目责人 | 合作方项目负责人 |
9.中心建有样本库信息表
样本库名称 | |||
批准组建年份 | 批准组建部门 | ||
批准组建文件名 | 批准组建文件号 | ||
是否合作建立 | □是□否(选是,填写合作单位名称) | 合作单位名称 | 可多填 |
10.中心建有临床医疗数据库信息表
临床医疗数据库名称 | |||
批准建立年份 | 批准建立 部门 | ||
批准建立 文件名 | 批准建立 文件号 | ||
是否合作建立 | □是□否(选是,填写合作单位名称) | 合作单位名称 | 可多填 |
11.中心建有GCP平台信息表
GCP平台名称 | |||
批准建立年份 | 批准建立部门 | ||
批准建立 文件名 | 批准建立 文件号 | ||
是否合作建立 | □是□否(选是,填写合作单位名称) | 合作单位名称 | 可多填 |
12.中心协同网络中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信息表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名称 | |||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机构所在地 | 具体到县、市 | |
三级甲等资质获批年份 | 三级甲等资质批准部门 | ||
三级甲等资质批准文件名 | 三级甲等资质批准文件号 | ||
进入协同网络时间 | |||
获批进入协同网络文件名 | 获批进入协同网络文件号 |
13.中心协同网络中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信息表
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名称 | |||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机构所在地 | 具体到镇、乡 | |
进入协同网络时间 | |||
获批进入协同网络文件名 | 获批进入协同网络文件号 |
二、研究成果
1.考核期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信息表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
授权时间 | 发明人 | ||
专利权人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国内专利数据库,自动比对 |
2.考核期获得的国际发明专利信息表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
授权国家(地区) | 授权时间 | ||
发明人 | 所有权人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数据库,自动比对 |
3.考核期获得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信息表
药物名称 | 批件号 | ||
剂型 | 注册分类 |
4.考核期获得的新药证书信息表
药物名称 | 新药证书号 | ||
剂型 | 注册分类 |
5.考核期获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表
医疗器械名称 | 注册证号 | ||
发证部门 |
6.考核期获得的软件著作权信息表
软件名称 | 证书号 | ||
著作权人 | 权利取得方式 |
7.考核期中心协同研究队列信息表
协同研究队列项目名称 | 协同研究单位 | 可多填 | |
研究起止时间 | 批准立项单位 | ||
立项文件名 | 立项文件号 | ||
佐证材料 | 提供中心协同研究队列构建协议书影印件 |
8.考核期牵头和参与多中心研究信息表
多中心研究项目名称 | 牵头/参与 | □牵头□参与 | |
参与单位(作为牵头单位时填写) | 可多填 | 牵头单位(作为参与单位时填写) | |
研究起止时间 | 批准立项单位 | ||
立项文件名 | 立项文件号 | ||
佐证材料 | 提供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结题报告影印件 |
9.考核期开展药物临床评价项目信息表
项目名称 | 项目起止时间 | ||
药物名称 | 剂型 | ||
注册分类 | |||
佐证材料 | 需提供临床研究评价项目合作协议书、研究项目任务书、临床研究项目备案公示影印件 |
10.考核期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项目信息表
项目名称 | 项目起止时间 | ||
医疗器械名称 | |||
佐证材料 | 需提供临床研究评价项目合作协议书、研究项目任务书、临床研究项目备案公示影印件 |
11.考核期制定诊疗指南信息表
诊疗指南名称 | 认定诊疗指南部门 | ||
认定诊疗指南时间 | |||
佐证材料 | 提供制定的诊疗指南登记公示影印件 |
12.考核期制定技术操作规范信息表
技术操作规范名称 | 认定技术操作规范部门 | ||
认定技术操作规范时间 | |||
佐证材料 | 提供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登记公示影印件 |
13.考核期中心成员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信息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所属类别 | 立项时间 | ||
立项文件名 | 立项文件号 | ||
执行期 | (从XX年X月-XX年X月)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数据库,自动比对 |
14.考核期中心成员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信息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所属类别 | 立项时间 | ||
立项文件名 | 立项文件号 | ||
执行期 | (从XX年X月-XX年X月) | 牵头单位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数据库,自动比对 |
15.考核期中心成员牵头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信息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所属专项(计划)类别 | 立项时间 | ||
立项部门 | 立项文件名 | ||
立项文件号 | 执行期 | (从XX年X月-XX年X月)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数据库,自动比对 |
16.考核期中心成员参与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信息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所属专项(计划)类别 | 立项时间 | ||
立项部门 | 立项文件名 | ||
立项文件号 | 执行期 | (从XX年X月-XX年X月) | |
牵头单位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数据库,自动比对 |
17.考核期中心成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
获奖项目 | 奖励类型 | ||
获奖年份 | |||
中心获奖人 | 中心获奖人排序 | ||
职称(获奖人未在人才队伍中中出现需填写) | 学历(获奖人未在人才队伍中出现需填写) | ||
比对方式 | 系统应建立奖励数据库自动比对;获奖人自动与人才队伍中的人员比对,如未出现需填写获奖人职称学历信息 |
18.考核期中心成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获奖项目 | 奖励类型 | ||
获奖年份 | |||
中心获奖人 | 中心获奖人 | ||
职称(获奖人未在人才队伍中中出现需填写) | 学历(获奖人未在人才队伍中出现需填写) | ||
比对方式 | 系统建立奖励数据库自动比对;获奖人自动与人才队伍中的人员比对,如未出现需填写获奖人职称学历信息 |
19.考核期中心成员发表论文信息表(收录分区计分提示按中科院分区标准,仅计第一作者)
论文名称 | 刊物名称 | ||
卷、期、页 | 收录情况 | ||
发表时间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
职称(作者未在人才队伍中中出现需填写) | 学历(作者未在人才队伍中出现需填写) | ||
比对方式 | 系统建立数据库自动比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自动与人才队伍中的人员比对,如未出现需填写作者职称学历信息 |
20.考核期中心成员出版相关专著信息表
专著名称 | 书号 | ||
出版社名称 | 出版时间 | ||
作者 | |||
职称(作者未在人才队伍中中出现需填写) | 学历(作者未在人才队伍中出现需填写) | ||
比对方式 | 作者或通讯作者自动与人才队伍中的人员比对,如未出现需填写作者职称学历信息 |
21.考核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会议名称 | 会议时间 | ||
会议地点 | 会议人数 | ||
国外代表数量 | 会议主持人 | ||
会议通知名称 | |||
佐证材料 | 提供会议通知影印件 |
22.考核期中心成员在国际学术会议作邀请报告
会议名称 | 会议时间 | ||
会议地点 | 报告题目 | ||
报告人 | |||
佐证材料 | 提供会议邀请函影印件 |
三、公共服务
1.考核期中心适宜技术推广情况信息表
技术名称 | 推广时间 | ||
推广文件名 | |||
佐证材料 | 推广文件如会议通知、转让协议等影印件 |
2.考核期中心培训基层医疗人员情况信息表
培训名称 | 培训时间 | ||
培训地点 | 培训人员数量 | ||
培训通知名称 | |||
佐证材料 | 提供培训通知影印件 |
3.考核期中心远程医疗指导单位信息表
单位名称 | 远程医疗指导单位文件 | ||
佐证材料 | 提供远程医疗指导单位文件影印件 |
4.考核期中心远程医疗指导健康扶贫点信息表
健康扶贫点名称 | |||
健康扶贫点认定文件名 | 健康扶贫点认定文件号 | ||
佐证材料 | 提供远程医疗指导健康扶贫点文件影印件 |
5.中心构建远程信息化医疗平台并运行信息表
平台名称 | 平台内单位名称 | 可多填 | |
佐证材料 | 提供平台运行记录(三页)影印件 |
6.考核期中心专家到县级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信息表
基层医疗机构名称 | 服务专家姓名 | ||
服务天数 | |||
佐证材料 | 提供中心依托单位服务备案记录影印件 |
7.考核期中心专家到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信息表
基层医疗机构名称 | 服务专家姓名 | ||
服务天数 | |||
佐证材料 | 提供中心依托单位服务备案记录影印件 |
8.考核期中心开展科学普及情况(书籍、报刊、APP、网站)信息表
科普内容 | 科普渠道 | 书籍/报刊/APP/网站/其他 | |
(书籍、报刊、APP、网站等)名称 | 发布时间 | ||
佐证材料 | 提供书籍、报刊、APP、网站等对应内容截图 |
9.考核期中心研发设备对外服务总机时率
比对方式 | 由每台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机时数自动汇总计算,并与省仪器网数据进行比对 |
10.价值5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数量
比对方式 | 通过省仪器网数据进行比对 |